獨家報導 記者陳曉玫、石雨鑫/高雄報導
高雄市議員邱于軒1月31日上午在市議會針對「詐保3100萬?火災調查說明會」邀集各局處官員與陳情人舉辦說明會,究竟107年6月18日1時25分高雄市鳥松區松埔路6-17、6-20號發生火災的真相為何?這場熊熊大火不僅吞噬建築物,更讓受災戶吳健成傾家蕩產,反成被告!
然而,本案疑點重重……真正起火點是在何處?到底是誰下的指導棋「電線走火就不必賠?!」、火災鑑定報告為何沒送去消防署鑑定?未合格的實驗室為何還開報告?開出來的報告為何沒有蓋章?事隔多年,對方竟然還找不到保險證明正本?未同意夜間訊問、不當取供、警方訊問錄音(影)遺失,法官竟直接宣判,這樣合理嗎?被火延燒17%的居然要賠給堆放危險物品、完全被大火燃燒100%的倉儲業者?
高雄市議員邱于軒表示,不久前的知名高爾夫球大廠明揚公司屏東廠大火,造成10死、百餘人輕重傷,結果這麼大的傷亡和財損,只起訴明揚董事長劉安晧、總經理呂英誠等6名幹部,分別求處最高刑度5年至4年8月不等有期徒刑,實在不符合比例原則。對照107年6月18日1時25分高雄市鳥松區松埔路6-17、6-20號發生火災,由吳健成先生經營的五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水族箱設備疑似短路起火燃燒引發火災,而後續賠償事宜造成吳健成先生傾家蕩產。雖然事隔多年,但,受害人吳健成對於火災發生的原因還有諸多疑點未明;邱議員為協助當事人釋疑、為民服務,因此邀請相關局處說明處理情形以釐清疑點,並提供建議供市府未來處理火災鑑定精進的作為。
滿腹冤屈的陳情人吳健成在說明會中痛訴「公務人員應依法行政」。首先,為何高雄市消防局沒有合格認證實驗室、出具之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審核主管」職章模糊無法分辨、違背法令於法無據、居然可以作為證據。再者,依法陳情,高雄市消防局政風室回覆「清晰可見」,請幫忙找出「蓋章者」。第三,火災現場高達上千度,高雄市消防局「認定發火源的沉水馬達塑膠外殼完整未燒毁,起火處之地板乾淨;不知道「火災調查、鑑定」專業在那裡?第四,依法檢舉不法,台灣橋頭地檢署違法簽結,違反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六,文書製作之簽名,應注意簽名、不得疏漏。身為陳情人、一路走來,深感公務系統顢頇冷血,讓弱勢的受害人無力招架,只好藉由此次說明會,請社會大眾公評!
究竟真正起火點在何處?到底是誰下的指導棋「電線走火就不必賠?!」、火災鑑定報告為何沒送去消防署鑑定?未合格的實驗室為何還開報告?開出來的報告為何沒有蓋章?消防鑑定直指辦公桌上魚缸的小型抽水馬達,但是消防局查扣的證物是庫存的大型沉水馬達,兩者完全不同!事隔多年,對方竟然還找不到保險證明正本?未同意夜間訊問、不當取供、警方訊問錄音(影)遺失,法官竟直接宣判,這樣合理嗎?被火延燒17%的居然要賠給完全被大火燃燒100%的?這些諸多疑點都讓陳情人自火災後夜夜輾轉難眠,因為火不是他放的,卻被逼得要扛起3100萬的巨額求償,身心遭受的巨大壓力和痛楚,讓他的人生從此變黑白。
獨家調查站自2023年接獲吳健成的投訴,便不分日夜的抽絲剝繭欲查出真相。對此,法務長莊嘉宏發現如下:
(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的行政怠惰,剝奪了吳健成先生在刑事訴訟上的實質辯護權,論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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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的調查筆錄詢問時間從09:44起至10:25即結束,前後僅40分鐘,扣除詢問、打字、審閱筆錄的時間,剩下多少時間可以讓吳健成與律師認真檢視厚達72頁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 107年8月7日是高雄市警局仁武分局的第一次調查筆錄,被害人謝登炎、告訴代理人李坤洲也都在107年8月7日才第一次接受警詢調查,亦即,偵查不公開自這一天才開始起算。
- 試問: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在7月11日完成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後,有將近30天的時間可以通知吳健成閱覽、預做準備,是基於甚麼道理只留不到40分鐘的時間讓吳健成與律師去檢視鑑定報告並當場要求提出意見?吳健成房屋被燒,鑑定報告是基於甚麼原因不可以早一點提供給他?又有誰有辦法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發現鑑定報告可能存在疑問?
-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的怠惰、資訊不公開,直接導致吳健成在刑事訴訟上的實質辯護權(防禦權)遭受侵奪!
(二)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的火災調查業務預算編列過低,導致市民發生火災時,火災戶、受災戶之間因為真相不明,只能透過訴訟解決,實際查閱高雄市消防局的年度預算,發現:
106、107年度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關於「火災調查業務」的預算均只有48萬(本案案發在107年6月),檢視整個預算編列的歷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大概是從105年度開始增加預算,105年從以往的30多萬增加到48萬,然後到108年才又提升到60萬(韓市長主政時期),但很可惜,進入109年度,預算又刪減為46萬,比原本還少。與火災財損動輒上千萬相較(本案財損金額高達3100萬),這樣的預算編列是否失衡值得檢討。又,本案製作鑑定報告的承辦人對本案的「證物1:電線熔痕」,採用較為省錢的「巨觀實體觀察法」,而捨棄可以精確判斷電器火災中電線受燒是一次痕或二次痕的「金相分析法(或稱微觀金相觀察分析法)」,雖然筆者查不到金相分析法的客觀市價,但在預算有限的情況下,難怪承辦人會覺得金相分析法太貴就不做。
然而,本案做鑑定的時候是7月初,如果在「年中」的時候,承辦人就要為了節省經費而苦惱,那只有表示這個預算編太低了,直接的影響便是導致火災戶、受災戶發現真相的權益遭受侵奪,真相陷於不明,等於把問題丟給火災戶、受災戶之間去興訟解決,這不能不說是一種行政上的怠惰卸責。
(三)或許是因為經費不足、人力不夠,導致本件起火戶的判斷流於偏見與草率,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記載,「起火戶」研判的原因有三:
1.現場照片描述、保全裝置動作的第一時間、報案人吳健成的陳述。
2.在起火戶先確定之後,接著才研判起火處、起火原因。
3.然而現場照片及證物採樣的時間都在6月18日上午9點30分,但承辦人卻是在7月6日才取得6-17號的保全裝置紀錄,也就是說,6月18日去採證所謂火災證物時,鑑定人員僅憑吳健成的陳述(報案),這個唯一證據,便偏執地認為6-17號是起火戶?!
因為偏見,鑑定人員在6月18日當然也不會去調查6-20號有沒有起火處、起火原因…,難道當初吳健成不睡在屋內且並非報案者或初期滅火者,則按照後來附近民眾目擊火勢而報案的話,起火戶便可能直接判斷成6-20號?
對此,群景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所長蔡慧玲律師提出專業意見,火災現場6-17號的警報系統是可以偵測火災的警報系統,而6-20號的警報系統是無法偵測火災的警報系統,兩相比較是無法比較的。
邱于萱議員在這場說明會後親接火災受害人吳健成的陳情書,並提出以下具體建議:
(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的預算編列應予改進增列火災調查業務經費。
(二)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對於火災調查送驗的實驗室,應逐步推動與全國一致的合格認證,以打消市民疑慮。
(三)議員並建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與消防局,對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報告,應儘早提供給火災戶、受災戶,以便提早準備應訊,而非強迫市民在短短幾十分鐘的警詢當中,便期望百姓能夠充分了解鑑定報告並表達意見,這對於火災戶在面臨公共危險罪追訴時,實質辯護權(防禦權)的保障非常重要,並且建議內政部重視這個全國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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