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4年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曾姓副所長為了追緝酒駕車輛,不慎開槍誤傷楊姓女乘客導致送醫不治事件,經家屬提出國賠告訴,昨(1)日下午判決出爐,桃園市政府與八德分局須賠748萬元。
當年,曾姓副所長見吳男酒後駕車,不但不配合受檢還意圖衝撞警車,因此連開了5槍,其中1槍貫穿車牌後,射中坐在後座的楊女左大腿、左小腿,另1槍則自行李箱蓋射入,直接擊中楊女的左後背處,雖緊急送醫搶救楊女仍傷重不治。
家屬提出國賠告訴,桃園地院審理時,曾姓副所長一再強調,當時有以廣播器令吳男停車受檢,但他數次倒車衝撞巡邏車,他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才會使用配槍射擊輪胎,他認為自己並未違反《警械使用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