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將於明(9)日上午10點開庭,審理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嫌的貪污案件。針對該案,檢察官不服桃園地方法院的原裁定,已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今日(8)日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桃園地方法院重新審理。
鄭文燦涉嫌貪污,原審裁定以新台幣500萬元交保,並限制其住居、出境出海及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然而,檢察官認為原審未充分說明羈押理由,因此向高院提起抗告。
高院在今日的裁定中指出,原審未能明確說明鄭文燦有無羈押的必要性。檢察官在抗告書中提到,仍需傳喚桃園市政府相關人員查明案情,並強調鄭文燦與共犯間可能存在勾串供詞及影響證人陳述的風險。
高院認為,原審未充分論述被告可能逃亡或勾串證據的風險,因此裁定撤銷原決定,要求桃園地方法院重新審理並做出適當裁定。明日上午的開庭將針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