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6日桃園法院裁定500萬交保,經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桃院更裁,桃園地院今(9)日二度召開羈押庭,經過4小時庭訊,裁定以新台幣1200萬元交保。鄭方律師於40分鐘內籌到700萬元並完成交保手續,鄭文燦本人於3時半,由律師陪同走出法庭、坐上座車離開地院。
桃園地院說明,就檢方聲請認為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被告否認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另就洗錢罪嫌部分,被告否認犯行,又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賂犯罪嫌疑重大,而檢方聲請指廖某等人所交付的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嫌疑重大,然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檢方就此部分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
就洩密罪嫌部分,法官認為依卷內事證除廖某供述或轉述外(含衍伸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及為被告,是就此部分應予駁回。
另在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檢方認為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聲請意旨有據。
至於檢方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法官認為鄭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
對於檢方質疑鄭文燦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有串證之虞,法官認為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輔助人手有涉入,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又目前交付款項之對向犯,即被告廖某等人均已指訴碁詳,且除高齡90歲的楊某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故難認檢方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
法院表示,檢方雖以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2年,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桃園地院說明,考量被告之政商地位,認為本案准予新台幣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