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案,昨(9)日裁定1200萬元二度交保,檢方不服當庭再抗告,並於當晚火速將卷證送往高等法院,合議庭今(10)日審理,稍早結果出爐,高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方法院。
高院指出,原裁定認鄭文燦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基於不乏知名政商人士面臨重罪追訴下已有逃亡的前例,有相當理由認鄭文燦有逃亡之虞;卻又以鄭文燦卸任市長職務已逾1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檢察官未釋明鄭文燦供述與何等公務人員或其之秘書、司機等輔助人員有出入及勾串之虞,以及主要證人即對向犯均已指訴詳盡,除年近90歲之楊男交保之外,其餘均已羈押禁見,相關蒐證照片已呈現於卷內等,而認鄭文燦無勾串之虞。思量依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鄭文燦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鄭文燦得輕易與上述涉案人接觸、聯絡,參諸鄭文燦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何況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之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原審以案發至今已多年,鄭文燦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鄭文燦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於是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