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方檢察署民生犯罪專組檢察官徐明光與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近日合作偵辦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案件。某食品公司為解決囤積的過期雞蛋,竟交由2下游加工廠加工成過期液蛋,並虛偽標記進口蛋產地。檢察官除聲請沒收共計4291萬8026元的不法所得外,更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保障民眾食品安全。
桃園地檢署說明,徐明光指揮桃園市調查處,偵辦某食品公司以過期雞蛋交由2下游加工廠產製過期液蛋銷售,及食品公司虛偽標記進口蛋產地並產製過期進口液蛋案件,檢察官認吳姓被告等10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8款、同法第49條第1項、同條第2項之販賣逾有效日期、攙偽或假冒食品、刑法第339條之4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刑法第215、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刑法第255條第1項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等罪嫌。食品公司及2下游加工廠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項科以罰金,而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不法所得共4291萬8026元。
桃園地檢署提到,辦案團隊經詳盡蒐證後分別發動3次搜索共21處,並查扣該食品公司等3公司建物及土地,2下游加工廠負責人吳姓、賴姓被告及食品公司管理部經理、作業員林姓、洪姓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聲請羈押獲准。該食品公司負責人吳姓被告為解決其公司囤積過多過期次蛋之問題,竟指示林姓、洪姓被告於去(112)年3月至10月間,將食品公司之過期次蛋交與2下游加工廠,加工製作為液蛋,當中不乏明顯發黑、腐爛之次蛋,待加工製作為液蛋後,食品公司再將過期液蛋,出貨給食品公司不知情之下游客戶,作烘焙、餐點之用。
桃園地檢署進一步提到,下游加工廠負責人吳姓被告及其公司自農業部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進貨巴西、泰國之進口蛋,吳姓被告於去年9月間, 以上開巴西蛋、泰國蛋,混合國產蛋,加工製做為未殺菌液蛋產品,竟未如實標記原產地國名,虛偽標記原料蛋為「台灣」,且明知上開進口蛋即將逾有效日期,而以製作液蛋日+7日之方式,作為液蛋之有效日期,而已逾進口蛋之有效日期,銷售與不知情之下游客戶,使不知情之下游客戶將逾期之液蛋製作為蛋製產品,再銷售給廣大民眾。
桃園地檢署指出,該食品公司為某上市公司之關係企業,且為國內第二大蛋商,在業界有極高信譽,卻濫用其民眾及往來廠商之信任,指示配合下游廠商將對人體健康有害之過期次蛋製成液蛋,並虛偽標示有效日期,對外販售,其中不乏知名之糕餅業者,嚴重影響消費者之身體健康,食品公司因而取得4003萬1808元不法所得;2下游加工廠分別取得111萬4118元、177萬2100元不法所得。他們僅為私利,全然漠視企業信譽及民眾健康之重要性,檢察官除建請法院沒收不法所得外,並從重量刑,以保障民眾食品安全,桃園地檢署呼籲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