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 星期四

37名死囚聲請釋憲 大法官判「死刑」有條件合憲

我國37名死囚聲請「死刑存廢釋憲案」,憲法法庭大法官今(20)日就「死刑」是否違憲進行審理,稍早判決結果出爐,認定「死刑」有條件合憲,僅「唯一死刑」的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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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37名死囚聲請「死刑存廢釋憲案」。示意圖:截自freepik

判決提到,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生命無價且等價,「禁止殺人」向為人類社會之傳統及普遍性行為誡命。就故意殺人行為,國家於符合罪責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前提下,本得以刑法制裁此等嚴重犯罪行為,以保障人民之生命法益,並維持社會秩序。「以死刑為最重本刑」其立法目的應是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且所採之制裁手段,故死刑應為達成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最小侵害手段,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

判決也提及,死刑是剝奪被告生命權之極刑,死刑判決如有錯誤、冤抑,必然對被告造成不可回復之生命損失,其錯誤成本十分鉅大。為避免錯誤冤抑,並確保死刑判決之正確及正當,死刑案件之刑事調查、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均應踐行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此外,適用死刑予以制裁之犯罪,應僅限於最嚴重之犯罪類型,亦即其所侵害法益之類型及程度,依審判當時之我國社會通念,堪認與被告受剝奪之生命法益至少相當,例如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殺人既遂罪。

至於「唯一死刑」部分,判決指出,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顯然過於嚴苛,不符憲法罪責原則。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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