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13)年8月12日運送牛隻肉販於某冷凍食品公司北區聯合電動屠宰場繫流場,在牛隻屠宰前進行灌水之行為,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表示,其行為已嚴重違反動物保護法第六條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將依動保法對行為人裁罰。
動保處說明,媒體報導該屠宰場牛隻屠宰前有灌水情形,駐廠屠檢獸醫師依規定於屠宰作業前,調閱屠宰場監視錄影設備時,發現運送牛隻肉販於屠宰前對牛隻進行灌水。動保處接獲通報後,隨即聯繫行為人進行意見陳述,釐清案情。後續確認行為人違法事實明確,依據動保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處15000至75000元罰鍰。
動保處表示,動保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基於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違反上述法規將依動保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15000到75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