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自助洗衣店數量日益增加,且多採24小時、現場無人常駐管理之營業方式,並於營業場所設置以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或以電力作為能源之洗衣機或烘衣機,一旦管理不當,恐有重大公共意外之疑慮,經發局研議制定「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範業者應遵守事項及相關規定之罰則。該自治條例草案已於昨(30)日桃園市政府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將提送市議會審議,市議會審議通過並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市府公布後實施。
經發局長張誠表示,為確保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及降低災害發生,針對桃市經營自助洗衣店的業者要求應符合條例內容相關規定,內容包含規範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且設置於建築物之第1層,在安全裝置、監視及消防設備上,也要求業主須裝設瓦斯及一氧化碳濃度偵測警報器、微電腦瓦斯表、自動緊急遮斷裝置、錄影監視設備、滅火器、緊急聯絡方式及嚴禁煙火標示等。
此外,張誠提到,為加強自助洗衣店自主管理,自治條例中規定業主應於每半年完成自主檢查,另主管機關每半年查核自助洗衣店之檢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