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籍市議員張肇良涉嫌曾替違建關說遭羈押,桃園地檢署今(13)日表示,檢察官認定張肇良等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等罪嫌提起公訴,並就被告張肇良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0年,其餘被告則依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等因素求處適當之刑。
桃檢表示,該署檢察官盧奕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張肇良租用土地違法搭建鐵皮建物作為店面供超商承租,於興建過程中遭檢舉後,為免遭拆除,而與被告即時任龍潭區主任秘書、現任區長黃世琪、龍潭區工務課陳姓約僱技術員、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周姓約僱人員等人共同違反相關法規,非法認定違建種類而免予優先拆除,致張肇良得以將該案違建出租,獲取不法利益共計389萬3400元。
桃檢進一步說明,張肇良於109年、尚未當選市議員期間,利用實際控制、經營之2間公司名義,向不知情之地主租用龍潭區土地搭建該案違建準備租予超商,興建過程中為避免遭發現是違建,便指示呂姓員工偽造不實之「建築物施工中標示牌」。該違建仍於110年初遭檢舉,並由業管違建業務之建管處周姓約僱人員、龍潭區公所陳姓約僱技術員共同認定該案違建是「施工中違建」而列為最優先拆除對象。張肇良得知後,竟未經地主同意或授權偽造「陳情書」,經周姓約僱人員指點,持偽造「陳情書」、假借民眾陳情程序,向龍潭區公所陳情,黃世琪、陳姓約僱技術員、周姓約僱人員明知先前已將該案違建列為最優先拆除之「施工中違建」,竟為圖張肇良之不法利益,違反「建築法」、「桃園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規定,非法將該案違建改列為非優先拆除之既存違建,使得該案違建免予優先拆除,而於110年5月間將之出租予超商經營,張肇良因而獲得不法利益389萬3400元,此為自110年5月19日起至今年7月15日止之出租收益。
該案雖已時過多年,但桃檢獲報後立即指派檢察官積極偵辦,在偵辦團隊鍥而不捨,分析相關金流、資訊,隨即於今年7月17日執行搜索,並向法院聲請羈押張肇良獲准,另扣得其經營的公司之金融帳戶239萬5431元;再於今年9月4日執行第2波搜索後,迅予偵結起訴,並就相關被告具體求刑,以維法治。桃檢再度重申,積極打擊貪污及國土犯罪之決心,以正官箴、維護國土永續發展外,並落實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