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就業保險與勞工保險的規定不同,依《就業保險法》規定,不論僱用員工數的多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本國籍受僱勞工及依法在臺工作的新住民(指與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受僱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除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等法定不得參加本保險之情形外,均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就業保險為確保勞工失業及育嬰留職停薪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保障,並協助失業勞工儘速就業或穩定就業,提供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實務上有許多僱用員工數未達5人以上之單位,其非屬勞工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誤以為不需替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以致影響勞工後續請領相關保險給付之權益。故提醒勞工到任後,宜留意自身之投保狀況,如遇有雇主違反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得檢具相關事證,逕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檢舉。
【原文出處】勞工權益看這裡 勞動部提醒 年後轉職注意就業保險加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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