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個人出售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計算交易所得額時,是以房屋、土地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而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所發生的支出或非屬於交易房屋、土地的費用,不得列為房地交易費用,從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但房屋、土地於使用期間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費用,不可從交易損益中減除。
高雄國稅局舉例指出,王小姐110年1月買入房地產、並於113年9月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上、未逾5年,按稅率35%課徵房地合一稅,申報成交價額1,200萬元、取得成本800萬元、必要費用70萬元及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交易所得額為300萬元(=1,200萬元-800萬元-70萬元-30萬元)。
但國稅局查核時發現,王小姐誤將110至113年間繳納的房屋稅6萬元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4萬元列報為該房屋、土地的必要費用減除,經國稅局剔除重新核算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為310萬元,補徵稅額3.5萬元(10萬元X35%)。
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費用,也不可從交易損益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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