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房屋稅每年5月開徵,「納稅義務基準日」則為每年2月末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當日房屋稅籍資料核定,課稅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房屋全年房屋稅,因此,即使在2月末日當日取得房屋,仍負責繳納該筆房屋全年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舉例,甲君於今年2月27日向乙君以買賣登記取得A屋,由於2025年2月28日時A屋已為甲君所有,因此2025年期全年期房屋稅應由甲君繳納。
倘若甲君是在2025年3月1日才向乙君購買A屋,且完成買賣登記,由於2月28日時A屋仍在乙君名下,因此會由乙君繳納全年度房屋稅。
稅務局也提醒,若房屋同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就可在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2025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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