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桃園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購買取得的房地產,應該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並以所有權登記日為取得日計算持有期間,預售屋持有期間不可以併計。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A先生於109年(2020年)5月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房地買賣契約書,買賣總價金為1,035萬元,交屋時結算有工程折讓款145萬元,實際付款金額為890萬元;A先生並於112年8月完成房地所有權登記,並於113年(2024年)9月出售該房地產,卻列報折價前1,035萬元為取得成本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經北區國稅局依「匯款明細及協議書」查核後發現,A先生僅支付折減後價款890萬元,核定取得成本為890萬元,並因虛增取得成本145萬元致短報課稅所得,依持有期間為2年內適用稅率45%,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購入房地後若有減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該以實際支付價金為取得成本,若有誤以買賣契約的總價款申報成本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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