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繼承長輩遺產卻繳不出遺產稅怎麼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的煩惱,繼承人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國稅局表示,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但假若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若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3分之2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後,繼承人為配偶A及子女B、C、D計4人,應納遺產稅300萬元,其中繼承人C因工作因素無法返國。
甲君遺產中有存款500萬元,繼承人A、B、D應繼分合計4分之3,申請以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存款機構辦理繳納稅款。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存款機構辦理稅款繳納,以完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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