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前(112)年6月30日起行車速度只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就屬嚴重超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舉發,除罰鍰1萬2000元至3萬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及參加道安講習外,並吊扣該車牌照6個月。自新法施行後,桃園市交通警察大隊統計桃園市去年嚴重超速案件舉發並扣牌計6390件,較前年舉發3638件增加2752件,增加75.6%;較施行前大幅增加,顯示有許多民眾尚不知新的處罰規定。
交大隊長李維振提醒民眾,如果超過最高速限40公里,舉發機關通常會開罰2張同時間及同地點的嚴重超速罰單,1張是針對駕駛人處以罰鍰,另1張是針對車主處以扣牌6個月處分。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二者皆需處罰,並無一罪二罰情事。
李維振也說,依據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逕行舉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經1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李維振呼籲,嚴重超速已下修為40公里,如符合上開規定得連續舉發,且駕駛人及車主都會處罰,請民眾遵守道路速限行駛,維護自身安全也保護其他用路人,平安出門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