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桃園市八德警分局八德派出所副所長曾沛恩,於109年3月追捕酒駕拒檢逃逸車輛時,過程中多次遭到對方倒車衝撞,迫不得已朝車輛擊發5槍,車上女乘客不幸遭到擊中送醫不治。曾沛恩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今(11)日二審遭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仍判決無罪。
據悉,109年3月27日一名吳姓男子深夜因違停遭曾沛恩攔查,為躲避酒測而加速逃逸,並在過程中於狹小巷弄多次倒車衝撞警車。曾沛恩為阻止危險擴大,朝吳男車輛射擊5槍,不料其中2槍射中車內副駕駛後方座位之楊姓女乘客,子彈穿過其左大腿、左小腿與後背,楊女送醫後仍不幸離世。曾沛恩則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一審桃園地院及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均認為,吳男當時行為已構成高度危險,曾沛恩開槍屬緊急處置,用槍前已多次鳴笛、廣播要求吳男停車,且已經儘量壓低射擊位置,認定並無過當行為,因此一、二審均判無罪。此外,除判決牴觸憲法、司法院解釋、判例等情形才可以上訴三審,否則此案確定無罪。至於楊女家屬提出的國賠訴訟,一審判決八德分局與員警須連帶賠償家屬748萬元,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中。
八德分局表示,有關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內容,該分局予以尊重,將持續協助同仁維護其權益,並全力支持員警依法正確使用警械執行職務,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