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日前有民眾在繼承農地後,經多年後想移轉出售,原本免徵遺產稅的土地,竟然差點得補繳,讓他相當不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者,該筆土地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承受的繼承人或受遺贈必須要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想要出售,應注意該管制期間。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本文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遺產總額得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上開免徵遺產稅農地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7576781號函規定,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繼承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倘於5年農業使用之管制期間內出售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將遭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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