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當親人相繼離世時,遺產稅的計算往往涉及複雜的法規,對於有類似情況的民眾而言,沒有深入了解,容易引發爭議。
國稅局舉例,李先生的父母在5年內相繼去世,當他申報父親的遺產稅時,把父親從母親繼承來的一塊土地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李先生的母親當初的遺產沒有達到遺產稅的課稅標準,所以沒有繳過遺產稅,並且已經發放了免稅證明。因此,國稅局決定這塊土地應該計入父親的遺產總額並課稅,讓李先生覺得不合理。
李先生提出復查,主張母親的遺產雖然被核定為免稅,但這本質上也算是「已完成遺產稅申報」的案件(只是稅額是零元),如果現在又把這塊土地算進父親的遺產再課一次稅,等於是重複課稅。
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只有當繼承的財產「已實際繳納遺產稅」,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避免因短時間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稅,加重納稅人的負擔。
但如果繼承的財產本來就沒有繳過遺產稅(例如因為遺產總額未達課稅標準而免稅),那麼這筆財產就還是要併入遺產總額來課稅。因此,國稅局駁回了李先生的復查申請。
國稅局提醒,如果被繼承人(例如父親)在過世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經繳過遺產稅,那麼在申報遺產稅時,應該提供相關的繳稅證明,這樣才能確保這部分的財產不會再被課一次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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