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警察局為有效防制危險駕駛行為,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改裝排氣管、第18條改裝車體設備、第21條無照駕駛、第43條各款項,包含蛇行、嚴重超速、逼車、任意減速、拆除消音器、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兩車以上競速等等項目。列為執法重點,並由交通警察大隊偕同轄區分局攜手執法,每月平均規劃5次以上勤務,於桃市曾發生疑似集體競速或危險駕車情事地點加強防制。
根據交大統計,桃市113年舉發危險駕駛件數計1萬4219件,與112年計8481件相比,增加5738件,增加率167.66%,今(114)年迄今則舉發計4129件;另因危險駕駛發生A1、A2車禍事故件數計93件,與112年計179件相比,減少86件,減少率48%,統計今年迄今發生12件;改裝車輛相關條例第16、18條,113年查處5823件,較112年5491件取締增加332件,增加率達6%,113年取締無照駕駛案件則多達7121件。
交大隊長李維振表示,為加強防制沿海地區危險駕車情事,桃市楊梅、大園及蘆竹沿海分局已規劃區域聯防地點,例如台61線南向22公里東華路口處,為新北市進入桃園市的必經道路,常有改裝車聚集,經由此路段進入桃園市大園、蘆竹地區從事競速、競技等。桃警將持續滾動式規劃區域聯防路檢點,如遇突發狀況將發揮快速打擊效益,共同預防及遏止危險駕車情事發生,並不定時以口袋封鎖方式進行包夾攔截、圍捕,強力取締飆車族。
李維振指出,危險駕車為「出於妨害他人用路權且違反道交條例的一種危險駕駛行為」,所以在法律責任上,除了違反交通規則的相關罰則外,亦可能會有刑法中妨害公眾往來、強制等罪適用,更不論後續的民事賠償責任。呼籲用路人切勿因失去耐心而失去理智,從而做出逼車行為,否則很有可能釀成悲劇,還有上述的法律責任接踵而來,切勿只因一時快感而造成個人、社會的巨大成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