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地價稅於每年11月起開徵,有民眾好奇,位在重劃區裡的土地,地上已無建物,這樣一來還需要繳納地價稅嗎?桃園市稅務局表示,只要符合等無耕作、無收益等條件,可適用免徵。
稅務局指出,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

待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次年起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但土地在重劃期間,如果仍有繼續使用或收益之情形,則需課徵地價稅,無法適用免徵之規定。
稅務局特別提醒,土地經重劃完成之日次年起地價稅雖減半徵收2年,但該土地若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及其他減免規定之適用者,須在當年度9月22日前申請,當年才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下一年度才能開始適用。
稅務局指出,若民眾對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詢問,將有專人服務。服務電話「總局:3326181轉2362-2368」、「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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