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兒女向父母買房,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自備款支付價款的舉證,以及尾款對於銀行貸款的償還能力,成了是否會被國稅局課徵贈與稅的重要原因。資深地政士提到,有客戶主張以履約保證來作為二親等價金的認定,不是為了買賣價金風險,而是更能舉證證金流。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房屋買賣包括買方自備款及銀行貸款,兒女對於父母親房屋買賣也是一樣,必須要有一筆自備款才能完成,因為每年贈與稅的免稅額為244萬元,可以善用這筆免稅額無償免除債務,當成購屋自備款,也可以透過金融機構的匯款,將自備款匯入賣方的帳戶作為舉證。
如果以現金支付,因舉證上有困難,所以不建議以現金支付。履約保證、價金信託成了二親等買賣舉證金流的依據,但鄭文在強調,依照「民國62年05月17日台財稅第33670號」,買方要能舉證價金的來源,而與是否辦理履約保證無關。
他提醒,履約保證手續費是以買賣價金的萬分之六計算,如果買方自備款金流非自有資金,履約保證或價金信託對贈與案件節稅並沒有幫助。
鄭文在說,如果國稅局對於債務人償還能力有疑慮,甚至主張課徵贈與時,記得檢附貸款銀行繳納30年或是40本息攤還對照表,讓國稅局相信買方繳納房貸無虞,也是爭取免課徵贈與稅的好辦法。
也要留意,履約保證或價金信託是為了買賣交易安全所使用的交易方法,至於兒女對於父母親承買房屋,大多沒有交易安全的顧慮,當然也跟是否課徵贈與稅毫無關係,所以消費者可以自行判斷,並非一定要使用履約保證與價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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