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於6月25日作成112年度上字第487號判決,判決中指出,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包含公有地及私有地。深受各界及原住民族社會關注,為避免因誤解衍生爭議,原民會今(2)日表示,原民會充分尊重最高行政法院本於司法權所作成的個案裁判,該判決對個案確已產生拘束力,最高行政法院未來針對類案是否形成一致的法律見解,原民會除將持續關注外,也已主動藉此個案判決本於行政權進行通案檢討。

原民會指出,原基法第21條所規範之行為態樣及影響對象甚廣,實務執行面尚涉及諸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級地方政府以及部落會議執行量能,為求審慎周妥,原民會將邀集上開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針對傳統領域之劃設、諮商同意機制進行全面檢視,並凝聚共識,作為修法之重要參據。
原民會提到,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劃設、諮商同意配套機制之變革,不僅涉及原基法及其授權法規命令之修法作業外,修法之內容尚需研議如何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並兼顧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原民會將依據憲法意旨,以最開放的態度廣納各界不同意見,並於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與人民基本權利之間尋求最大公約數,以期修法周妥並維護族人權益。立法院現已有諸多原住民立委於本會期提出原基法第21條的修正版本,原民會將針對傳統領域之劃設、諮商同意配套機制等事項,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87號判決內容,持續與提案委員充分討論,凝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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