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警局八德分局2020年曾姓副所長追捕酒駕案件造成女乘客遭誤擊身亡一案,歷經刑事與國賠雙軌審理,最新進展出爐。最高法院今(16)日駁回上訴,維持一、二審無罪判決,認定前副所長曾沛恩在緊急情況下開槍,行為不構成過失致死,無罪確定。不過在國賠部分,桃園地方法院今年3月1日一審判決,認定桃園市政府與八德分局應連帶賠償死者家屬748萬元,目前案件仍在上訴中,由高等法院審理中。

事件發生於2020年3月27日深夜11時許,當時吳姓男子酒後駕車,車上載有3名友人,其中包含一名楊姓女子。吳男違規停車時遭巡邏員警發現,曾姓副所長以廣播示意受檢,未料吳男加速逃逸並多次倒車衝撞警車。追捕過程中,警方為阻止脫逃,從後方朝車輛開了5槍,試圖射擊輪胎,但其中2槍不慎射入車內,擊中楊女大腿與背部,造成她送醫後傷重不治。
死者家屬對曾沛恩提告過失致人於死,桃園地院一審與高院二審均認為員警已多次示警,且現場狀況緊急,開槍為阻止更大危害,不構成過失行為,判決無罪。最高法院今(16)日駁回上訴,全案刑事部分無罪定讞;至於民事責任部分,桃園地院於今年3月一審判決認定執法過程仍有過失,裁定市府與警方須賠償家屬748萬元,目前案件仍在上訴中,由高等法院審理。
曾沛恩表示:「有關最高法院判決內容予以尊重,感謝警察局長官給予支持,本人將持續維護社會公益,依法使用警械執行職務,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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