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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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致死最重可處死刑 立院三讀通過

台北市一對劉姓保母姊妹於2023年12月涉嫌聯手虐死年僅1歲的男童「剴剴」,手段殘忍,引發全國關注,社會也對虐童加重刑責議題有諸多討論,立法院並修訂刑法部分條文,於今(18)日三讀通過,其中,虐死未滿7歲兒童,最重可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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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死未滿7歲兒童,最重可處死刑。示意圖:截自freepik

據悉,現行刑法第286條規定,凌虐未滿18歲兒少,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凌虐未滿18歲兒少,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凌虐未滿18歲兒少致死,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凌虐未滿18歲兒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凌虐未滿7歲之兒童,犯前幾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1/2。今日三讀通過的刑法部分條文,則修訂凌虐未滿7歲之兒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現行刑法271條殺人罪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預備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今日則三讀通過對於未滿7歲之兒童,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罪者,加重其刑1/2;對於未滿7歲之兒童,以凌虐方式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此外,未遂犯罰之、預備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桃園電子報提醒您:如遭同居暴力,請撥113或洽各地家暴防治中心,尋求協助,您不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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