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呼籲,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出勤,重點在於防災與避險,應以勞工之安全作為首要考量。勞工在上、下班途中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及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其職業災害補償,雇主不可不慎。
勞動局提到,勞工如因天然災害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當日如為勞工正常工作日,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另提醒颱風天如適逢公司之發薪日,雇主可提早薪資作業,預為因應。此外,勞動部官網已設置「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專區,詳細內容可至該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