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農地要出售若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就必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財政部近日公告一個案例,為民眾出售繼承農地,但現況土地有違規建物,原本需繳納高額土地增值稅,但透過申請航照圖,發現民國89年以前,地上尚無違規建物且種植農作物,符合作農業使用規定,便申請調高原地價,省下數十萬元的稅額。
一般來說,農地作農業使用並移轉給自然人,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未作農業使用或者移轉給非自然人,就必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取消農地取得必須自耕農的身份,改成「管地不管人」,因此如果移轉的土地在89年1月28日前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就可以申請將原地價調整為89年1月28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減少漲價數額,大幅節省土地增值稅。

鄭文在提到,一般處理農地出售案件,現況若違規使用,就必須按照一般用地稅率課稅,而若能舉證民國89年以前,地上尚無違規建物且種植農作物,符合作農業使用規定,並以民國89年作為前一次移轉地價,就能省下不少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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