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雖然《土地稅法》第35條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後2年內重購土地,衡量出售舊自用住宅增值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為減輕其換屋負擔,所以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規定,但民眾要留意了,「土地地價」非市價,小心「市價買高賣低」未必能享受到退稅。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有個案今年在台北市信義區買了一間約2000萬元的大樓2房,想把原新北市板橋區的4層樓公寓賣掉,因為公寓持有期間近20年,所以一般土地增值稅高達80萬元,自用土地增值稅也需要近35萬元。

因此評估2年內把舊公寓賣掉,依照目前的市價約1100萬元,就可以把這筆高額的土地增值稅退回來。但透過試算發現,雖然買方花了近2000萬元買房,並預計以1100萬元賣房,但是信義區是14層樓的產品,所以分配的土地持分僅2.63坪。
而擬出售的板橋區公寓,土地持分卻有8.09坪,所以總土地公告現值信義區只有近490萬元,而板橋區卻高達630萬元,選擇出售後,如果繳納8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板橋區的土地地價還有550萬元(即630萬元-80萬元=550萬元),還是無法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鄭文在表示,《土地稅法》所謂的土地地價是指「土地公告現值×面積×持分=土地總現值」,個案中的信義區土地公告現值約560,000元/平方公尺,擬出售的新北市土地公告現值約237,000元/平方公尺;以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而言信義區約板橋區的2.32倍,理論上退稅應該沒有問題。
可惜信義區是大樓,基地由14樓層分攤,所以持分面積很小;而板橋區是公寓,基地僅由4戶分攤,因此持分面積很大,依照上述的計算方式,市價低到板橋區,地價就會比市價高的信義區,土地價格更高,而無法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鄭文在提到,最後個案買方心想現在房市冷淡,似乎也不用急於2年內出售,或許等房市回溫多賣100萬元的價格,會比重購退稅80萬元來得實際,最後就暫緩出售板橋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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