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央行第七波選擇性信用管制造成最大衝擊的當屬預售購屋族,簽約時建商信誓旦旦保證能貸好貸滿,時隔2-3年卻因橫空出世的打炒房政策貸不滿8成,憑空多出龐大資金缺口。不過央行總裁楊金龍在18日的央行理監事會上明確表示,建商口頭承諾的成數跟銀行預期不同,若因不可歸責的原因,差額30%以上,買方可以解除契約,不可收違約金。此話看似讓購屋族獲得無痛解約保命符,但房產專家卻認為,解讀上應該更為保守,避免產生更多糾紛。
根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因「不可歸責於雙方」致貸款不足差額在30%以內者,買方得分期清償,差額超過30%者,買賣雙方亦可解除契約,且賣方不得收取違約金。楊金龍並進一步解釋,所謂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指的是之前沒有信用管制,建商說貸款成數會高,結果選擇性信用管制下去,他沒辦法達到期望的成數,這就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

不過專家看法卻更為保守,馨傳不動產智庫執行長何世昌在臉書撰文表示,央行並非裁決機構,其解釋不具強制力,楊總裁只是引述「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表達消費者若是因限貸令而導致貸款不足,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因素,消費者可以主張無償解約,但是否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因素,建商、消費者兩造需經過訴訟攻防、各自提出證據佐證,最後由「法院判決」才算數。
何世昌進一步指出,每個消費者遇到的情況不盡相同,更何況消費者若要主張「不可歸責於雙方」因素向建商無償解約,建商肯定不是吃素的,怎會輕易應允?倘若兩邊無法心平氣和,坐下來好好談,恐怕會走到打官司那一步。到了法庭,並不是消費者說了算。要如何舉證、人證與事證的證據力足不足夠?都會影響到訴訟結果。
另外,法官見解差異也會影響判決結果,何世昌舉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7號民事判決為例,一位蔡姓民眾透過仲介購買苗栗一間房子,蔡姓購屋者主張因政府限貸政策導致他無法順利貸款,無法依約給付後續買賣價金,屬於「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之事由」,要求無償解約。但法官卻認為,買房本就要衡量自身財力,而該民眾也未能舉證,證明無法取得足額貸款肇因於限貸令,所以判決其敗訴。
何世昌表示,雖然此判決案例為中古屋買賣,但目前尚未有預售屋無償解約判決勝訴的案例出現,因此對於央行在這部份的闡述應該要更保守,「以免民眾誤以為楊總裁說可以用這理由無償解約,結果卻衍生出更多糾紛,歹誌就大條了」。
更多新聞→
免責聲明:本文為外稿合作單位授權刊登,如對內容有任何疑問,請向原作單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