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颱風生成之次數頻繁,事業單位如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勞動部於114年9月19日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確天然災害發生時,為保障勞工生命安全,勞工應以不出勤為原則,如確需要勞工出勤,雇主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時,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事業單位可參照該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工出勤管理、通勤協助及工資給付事項。
勞動局說明,颱風發生時,勞工的工作所在地,以及實際居住地所在轄區,還有勞工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工作所在地之應經途中,如遇轄區首長宣布停班時,勞工基於安全考量,可選擇不出勤,且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後,勞工如因出勤遭遇職業災害造成失能、傷害或疾病,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職業災害補償。事業單位亦應以勞工人身安全為首要考量,以防止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及雇主要面對通勤職災之法定義務。勞動部官網已設置「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專區,詳細內容可至勞動部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