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國3名成員2015年國慶日當天,持刀割毀新北市中正橋上10多面國旗,被以《刑法》侮辱國旗罪移送,一審判拘役20日、二審改判無罪,檢方上訴後,高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因憲法法庭至今未作出判決,高院認為繼續停審有違《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意旨,遂於今年8月裁定開始審理。高院今(29日)撤銷無罪判決,改判3人拘役15天,得易科罰金1萬5千元。
本案有5名被告,一審新北地院簡易庭判處拘役20日,其中三人上訴後,二審新北地院合議庭改判無罪。新北檢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刑法》侮辱國旗罪有違憲疑慮,2017年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由於大法官至今未作出解釋,高院認為繼續停審,有違《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意旨,基於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遂於今年8月裁定開始審理。
高院審理期間,3名被告主張,依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Texas v. Johnson, 491 U.S.397(1989)判決見解,他們的行為是表達政治意見,屬於政治性象徵性言論,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高院則引用《憲法》、《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及《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指出中華民國國旗在憲法、政治及法律上,對中華民國的象徵意義相當重大,且從比較法上來看,德國及其他民主法治國家也都有類似侮辱國旗罪的規定。
法官認為,中華民國國旗是國家的表徵,褻瀆中華民國國旗,形同羞辱中華民國與人民,行為人損壞、除去或污辱國旗,已超出行使言論自由的必要限度,所為實際上是假藉中華民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卻意圖侮辱中華民國,應負刑法第160條第1項所定的刑責。
法官也指出,不一定要藉由以美工刀、剪刀割毀橋上國旗的方法,才能達成宣示政治理念目的,而且割毀十幾面、又不是自己所有的國旗,已經逾越憲法第23條所定的比例原則,認為被告辯詞不足以採信。
高院指出,原本應該對3人從重量刑,但考量一審判處拘役20日,且案件繫屬超過8年未能判決確定,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的權利「情節重大」,酌予減輕其刑。台灣國已言明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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