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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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受贈房產比當時價格低卻仍要繳稅?背後原因曝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的房地產,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所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該房地取得成本並非以贈與人最初購買價格來認定,而應按同法第14條之4規定,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計算。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民眾甲君於102年1月6日以買賣原因登記取得1,200萬元房地,並在105年2月5日將該房地贈與兒子乙君。
 
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的房地產,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所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該房地取得成本計算,國稅局說分明。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八德擴大重劃區售屋成交量大、價格走升,而中古屋相對便宜,且更有10年以內的中古屋可供挑選,性價比高。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而乙君於113年10月1日再以1,100萬元出售移轉,並於113年11月11日申報成交價額1,1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05萬元(含甲君取得該房地1,200萬元及取得時所繳相關稅費5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含移轉房地而實際支付仲介費及代書費),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因此自行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虧損,
 
但經北區國稅局依規定核算可減除成本為1,000萬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88萬元及公告土地現值725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13%+乙君受贈時所繳納的契稅3萬元及受贈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78萬3千100元】,及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50萬元(成交價額1,100萬元-可減除成本1,0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依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超過10年的稅率20%,核定應補繳稅額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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