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地檢署偵辦太子集團涉洗錢、組織犯罪與賭博案,昨(18)日展開第二波搜索,拘提 8 名被告到案,檢方訊問後,認為集團旗下尼爾公司負責人林揚茂、2名財務女主管(鄭姓、陳姓) 3 人涉案重大且有勾串疑慮,向法院聲押禁見;郭姓資訊主管以 50 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與出海;另郭姓、吳姓、蔣姓、林姓等4名被告分別以30萬元至5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
北檢指出,本案承辦主任檢察官林彥均、檢察官謝仁豪於11月4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單位,執行第一波搜索、扣押行動後,經專案小組分析扣案事證,並持續追查該集團在臺成員,再於昨(18)日指揮臺北市調查處、刑事警察局等單位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該集團旗下幹部、財務、資訊主管及技術客服等8名被告之住居所(共8處),並拘提林姓等8名被告到案說明。
其中被告林揚茂、2名財務女主管(鄭姓、陳姓)等3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涉犯洗錢、參與組織及意圖營利賭博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另郭姓、吳姓、蔣姓、林姓、郭姓等5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渠等亦涉犯上開罪嫌,惟經審酌渠等所涉犯罪情節、參與支配程度、在集團中之影響性及到案後供述狀況等各項因素,認尚無羈押之必要,爰分別諭知具保新臺幣50萬元、30萬元、30萬元、30萬元、50萬元,被告郭姓資訊主管並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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