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確保自助洗衣店場所及周邊居民居住安全,桃園市政府於今(114)年3月3日起公告實施「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業者應於每半年完成自主檢查,若未完成自主檢查者,將面臨罰則,最高可處罰緩5萬元,屆時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經發局指出,依據「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自助洗衣店經營者應定期於每年6月及12月完成自主檢查各一次,經發局已於今年6月檢送「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自主檢查表」,提醒業者於今年12月完成自主檢查與應配合事項,其檢查項目均需合格,落實營業場所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且限於建築物之第1層,並設置微電腦瓦斯表或自動緊急遮斷裝置、監視錄影設備等安全規範,場所內張貼緊急聯絡方式及嚴禁煙火標示。
經發局長張誠提醒,市府將於明年1月查核業者自主檢查結果,如未依規定設置瓦斯及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等裝置,可處罰鍰2萬至10萬元;若未完成每半年自主檢查者,處罰鍰1萬至5萬元,其餘課予相關罰則。
經發局表示,目前已於經發局官網設置「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專區」,業者如需下載「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自主檢查表」或查詢相關條文,可至經發局官網「常用服務-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查詢,提醒業者遵循落實相關規定,避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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