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對高風險場所火災威脅,桃園市的目標是不容許延誤通報導致初期應變失效,過去案例證明,廠區內人為疏忽是火勢擴大,造成重大死傷關鍵因素。為此,消防局依據《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呼籲,轄內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合計達一千倍以上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儘速於今(114)年12月31日底前,完成廠區內「第三方通報機制」的建置。

消防局說明,相關規定核心在於運用「科技設施,消弭人為疏失」。場所應設立火警訊號即時通報機制,當火警探測器動作時,訊號必須立即且同步通報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以及獨立的第三方業者。通報方式必須藉由第三方業者另設「設備系統」,以自動推播方式(如APP或簡訊)傳遞給相關人員知曉。而第三方業者是指獨立於場所及場所委託消防設備人員以外,由場所委任提供協助服務的專責單位。

消防局科長吳佰餘表示,秉持「先行宣導,再行執法」原則,已於今年7月31日在防災教育館辦理法令說明會,另在8月15日已發函提醒並由所轄大隊前往宣達輔導協助業者強化其第三方通報機制。將於年底啟動「火警訊號即時通報」裝置檢查。屆時,如檢查不符合《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者,將依該條例第19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若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消防局將依法按次處罰。
消防局長龔永信說,希望業者能將此視為強化自身安全、保障場所能永續經營的關鍵配置,共同打造一個更安全、更有韌性的工作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