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家榕
深夜的公寓大廈,駐衛保全依規定勸導住戶勿在消防通道堆放雜物,卻遭連番辱罵與威脅:「你算老幾?信不信我叫管委會把你換掉?」這種情況在台灣不少公寓大廈屢見不鮮,卻長期被視為服務業必須忍受的日常。當「委託關係」與「顧客至上」被過度強調,駐衛保全的勞動權益與人格尊嚴往往首當其衝。
從法律角度看,公寓大廈並非多數駐衛保全的雇主,保全公司才是實際雇主,管委會與保全多屬委任或承攬關係。因此,外界常誤以為住戶罵人只是態度問題,與職場霸凌無關。然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明確要求雇主預防勞工遭受他人身心不法侵害,勞動部指引也指出,加害者可為主管、同事,甚至服務對象或第三人。換言之,公寓住戶與管委會成員完全可能成為職場霸凌的來源。
職場霸凌不僅限於肢體暴力,還包括反覆羞辱、貶抑、威嚇、孤立及濫用權力等行為,只要侵害勞工身心健康即構成。對駐衛保全而言,住戶長期以人格貶損對待、在公寓群組抹黑,或以「叫管委會、保全公司換人」威脅,非單純脾氣問題,而是職場霸凌。近期職安法增訂職場霸凌專章,凸顯國家否定此類行為,要求雇主建立申訴、調查與保護機制,將職場霸凌視為必須管理的風險。
在公寓大廈架構中,法律責任呈現微妙三角關係。保全公司是雇主,負有職安法上的全面保護義務;公寓大廈是主要工作場所,管委會為委託人與實際管理者,住戶則是直接服務對象。駐衛保全遭不當對待時,職安法不直接處罰住戶或管委會,但會檢視保全公司是否採取必要預防與處置措施:是否訂定防治辦法、提供申訴管道、事件後調查協助報警及調整工作安排。若保全公司放任不管,反而可能成為法律檢討對象。
這不代表管委會與住戶可置身事外。管委會成員若在會議或指示中情緒化責備、公開羞辱或消費保全隱私,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若有推擠、錄影威脅、惡意張貼照片等,更可能觸犯刑法傷害、強制、公然侮辱或誹謗罪。住戶長期言語攻擊、恐嚇保全,也可能面臨刑事與民事責任。職場霸凌不因「顧客」或「委託人」身份而免責。困難在於制度設計落後現實,多數公寓管理規約只規範車位、寵物、垃圾與裝潢,少有明文禁止辱罵或霸凌物業及保全人員。許多保全公司仍採「息事寧人」策略,對一線人員保護流於口頭慰問,缺乏明確紀錄、回報與介入機制。駐衛保全成為保全公司、管委會與住戶間的緩衝墊,事件發生時常被要求「多忍耐」、「別與客戶起衝突」,長期影響人員穩定與公寓安全品質。
若能放眼長遠,減少職場霸凌對三方皆有利。保全公司建立防治制度,不僅降低勞資爭議與職災風險,也有助徵才留才;管委會若在管理規約明訂尊重物業人員行為準則,並持續宣導,能提升公寓形象、降低衝突成本;住戶在制度健全、溝通順暢的環境中生活,獲得的不只是表面「有人守門」的安全,而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上的真正安心。
公寓大廈中,沒有人天生該被看低。駐衛保全守護大樓出入口,也是居民日常與安全底線。當法律明確指出職場霸凌不可容忍,公寓這最貼近日常生活的空間,更不應成為法律與尊嚴的灰色地帶。從今天起,將駐衛保全視為專業夥伴,而非出氣筒,或許是打造「韌性社區」最實際的一步。
作者:張家榕/台灣物業優化精進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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