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積極推動「可負擔住宅」,為了讓市民以較低廉的價格購買屬於自己的房屋。圖:資料照
桃園市全力推動的「可負擔住宅」,讓民眾以便宜的價格取得在大眾運輸系統附近的房屋所有權,但在轉讓時只能賣還給市府,由市府轉給下一位需求的民眾,這全新的法律概念,如何限制所有權移轉一直是困擾,市府最近的想法是將房屋信託限制屋主的處分權,不過「台灣都更權益促進會」理事長林注強以現行法令規範與實務運行給了另一條可行的路徑。
這名為「可負擔住宅2.0:程式化產權與四層物權防火牆」,林注強的核心邏輯是:「名義歸私人,權力歸公共,風險歸政府,收益歸全民。」
在他所設計的四層防火牆第1層是強制要求所有權人申請「不動產異動即時通」,並將市府列為共同通知對象,只要可負擔住宅在地政權益上有任何異動,市府在第一時間可同步得知介入。
第2層是在第一次移轉登記時同步辦理「預告登記」,明定「非經市府書面同意,不得移轉所有權」。預告登記最常見的使用是在父母為子女購買房屋,為避免子女無端處分而辦理,非經父母同意處分無效。有了預告登記可限制可負擔住宅在自由市場的流動性。
不過這樣還不夠,還需要第3層抵押權設定,貸款銀行通常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由於可負擔住宅與市價有落差,萬一屋主因其他原因在外積欠債務,被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房屋,預告登記是無法完全抵擋強制執行的,因此必須把政策補貼利益所計算出的金額,將市府登記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並登記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可負擔住宅未發生債務上問題時市府並無抵押權的行使,如進入法拍程序,銀行拿回貸款,剩下價差由市府第二順位抵押權取得,不會有多餘利益。
第4層買回,在預告登記或抵押權副約中載明市府有優先承購權,通常在有預告登記和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房子,在法拍時不會有人想買,即使有人競拍取得,市府也會因為二順位抵押權行使不會受實質損失。
另外再配套,由市府與銀行簽署協議,如屋主違約積欠貸款等,市府直接行使買回權,讓貸款無風險,可取得較優惠利率。如進入法拍程序,市府第一拍即聲明「承受」或行使「優先購買權」,確保產權不會外流,而是回收至市府手中重新分配。另外成立信用保證基金,如果房屋回收價值低於貸款餘額時,由基金補足。
林注強表示,可負擔住宅透過這樣「四層物權防火牆」與金融對接機制,讓產權具備公共基因,「永不淪為私有套利」的住宅體系,確保住宅能長久留在公共循環系統中,同時讓銀行成為政策推動的盟友。
桃園市府法務局已看過林注強這構想,局長賴彌鼎表示,這是在可負擔住宅政策提出後他看過相對完整,在現行法規下的可行概念,但還有許多細節需要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