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為維護居住者權益,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繳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從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可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自之前所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不過財政部指出,這陣子發現不少民眾出售尚未完工的預售屋,又再購買成屋自住,並主張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但經國稅局查核,因不符合規定要件,而不准予退稅。

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稅優惠機制,是政府為了鼓勵自住,而自住房地要件,是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自住房地,並在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可享有重購退(抵)稅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有關重購自住房地退稅規定,是為了減輕購屋自住者的換屋負擔,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優惠,須符合以下要件: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二、該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目的是為確保個人出售及重購的兩處房地都具有自住事實,以落實房地合一所得稅提供該項租稅優惠,保障自住換屋需求的立法意旨。
至於有關預售屋未完成交屋,且無法供自住使用,因此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另外,也應注意,重購自住房地從重購後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以免遭國稅局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稅款。北區國稅局表示,若有下列三項因素,則可免追繳稅款,包括:1.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2.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3.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該重購房屋者,若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的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則可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抵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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