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央行於113年(2024年)9月20日第七度調整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為達成信用管制目的,並兼顧民眾購屋自住需求的資金規劃,已提供實質換屋自住者新申辦第1戶或第2戶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的1年換屋期限協處措施。
央行表示,而上述措施實施近1年,多數民眾已能順利換屋,而今(114)年以來,隨房市交易降溫,近期民眾反映出售原有房屋時間拉長,或買賣雙方已簽約,買方因貸款須等待銀行排撥,延長交屋期限,導致無法於1年內出售原有房屋等情事。

央行指出,考量實質換屋自住者需求,並落實本行信用管制目的,因此調整換屋協處措施之出售原有房屋期限,由1年延長為18個月,自113年9月20日(含)以後錄案的貸款案件均可適用,並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購置住宅貸款」Q17及Q18。央行籲請銀行在借款人符合授信5P原則與實質換屋自住前提下,協助支應換屋者的資金需求。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114年9月8日修正版:
一、購置住宅貸款
Q17:自然人名下有房屋,主張其因有實質換屋自住需求,擬申辦第1戶購屋貸款,有何協處措施?(本次修正)
答:針對先買後賣之實質換屋自住族提供下列協處措施:
1.協處措施適用對象:
自然人名下無房貸但有房屋,主張其因有實質換屋自住需求,擬申辦第1戶購屋貸款者。
2.協處措施之內容:
上述協處措施適用對象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者,得不受本規定不得有寬限期之限制。
(1)借款人應於第1戶購屋貸款撥款後18個月內,將名下原有房屋出售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以及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2)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之不利違約效果,包括:取消寬限期、立即收回18個月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依貸款合約核實認定),以及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
3.113年9月20日(含)以後錄案之貸款案件均得適用上開協處措施。
Q18:自然人名下已有1戶「房貸」,主張其因有實質換屋自住需求,擬申辦第2戶購屋貸款,有何協處措施?(本次修正)
答:針對先買後賣之實質換屋自住族提供下列協處措施:
1.協處措施適用對象:自然人名下已有1戶房貸,主張其因有實質換屋自住需求,擬申辦第2戶購屋貸款者。
2.協處措施之內容:
上述協處措施適用對象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者,得不受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及不得有寬限期之限制。
(1)借款人應於第2戶購屋貸款撥款後18個月內,將第1戶房貸擔保品出售及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清償債務並塗銷第1戶房貸之抵押權,以及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2)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之不利違約效果,包括:取消寬限期、立即收回18個月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依貸款合約核實認定)及貸款成數差額;以及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
3.113年9月20日(含)以後錄案之貸款案件均得適用上開協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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