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榮航空一名34歲孫姓空服員日前疑似抱病工作,下班後就醫住院,於短時間內離世,其同事批評公司的休假制度不合理,才讓孫姓空服員必須忍著病痛工作。該起事件引發各界對航空業工作環境的關注,民進黨籍桃園市議員黃瓊慧透露,昨天一整天服務處就收到上百件陳情,不只長榮航空,包含長榮航勤、中華航空、華膳空廚、機場免稅店商務中心等,都有基層員工反應疑似過勞、公司請假制度過嚴的情形。

黃瓊慧表示,她收到的陳情內容多半是反應公司在制度上的瑕疵,讓他們不得不超時工作,就算加班也沒有加班費,有的甚至休息時間多五分鐘還要被記申誡,非常血汗。這些資方壓榨勞方的情況,事證也非常的明確,她將向桃勞動局來反應,要求啟動勞檢,給予基層最實質上的幫助。

從黃瓊慧提供的私訊內容可以看到,有民眾表示,妻子也是在長榮航空當空服員,之前生病,醫囑有寫到需要適度休息,她請了8天病假加特休,還在不舒服的情況下服勤,仍遭到公司約談,即使提交醫院證明,公司還是不領情,最後考績、年終都被大打折扣,也被懲罰班表,公司還要求寫改善書,說明如何改善請假的狀況。陳情民眾認為,這種制度相當不合理,畢竟生病又不是自願的,公司竟用這種手段壓榨、威脅員工。此外,公司還規定,沒有兩、三個月前就申請特休,也會影響班表。不只長榮爆出請假制度不合理,也有民眾向黃瓊慧陳情指出,華航的日本、越南、泰國籍空服員的待遇和台灣籍員工差很多,不只少了雙倍薪資待遇、津貼、特休也比台灣員工少。如果請病假,不只會被扣薪,原本就比台灣人少一半的年終也會被影響。

不只空服員,另有民眾提到,先生在免稅店商務中心工作,其主管不顧基層身體健康,不斷接單、半強迫員工加班,還要員工提前到班、延後下班;長榮航勤有員工疑似過勞中風,公司卻當沒事,繼續用各種機會要扣員工薪水;華膳空廚則是沒有按規定讓員工上班4小時休息30分鐘,而且一天工作8小時,加上固定加班1小時,休息時間僅45分鐘,多休息1分鐘就可能被威脅要記申誡。

黃瓊慧表示,她將一一向勞動部來檢舉,並且要求勞動部主動介入調查長榮航空違法的紀錄。此外,過去長榮航勤用各種方式防堵勞工籌組工會,她跟著基層一起開了好幾次記者會,也向桃園市府抗議了非常多次,但公司高層持續採取高姿態。最後,她呼籲長榮航空應該誠懇面對基層,開啟良性的對話,避免再有憾事發生。

勞動局說明,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第35條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動局進一步提到,勞基法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立法意旨是為了避免勞工長時間連續勞動,使勞工得以適當休息,避免損害勞工之身心健康,進而保障勞工權益之法律強制規定。按勞基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第38條第2項規定`及勞動部前述函之釋示意旨,由勞工依其意願決定特別休假之期日,雇主無得否准。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所謂協商,勞工自有可拒絕協商或協商後仍有不同意變更之權限。如勞雇雙方未達成意思合致時,勞工仍得於該日休特別休假,另依該法第43條授權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之規定,是為保障勞工如有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規定申請一定期間之普通傷病假,並規定雇主於該普通傷病假期間應給付之工資,使勞工有普通傷病假及請假期間工資給付最低標準之保障,先予說明。
勞動局表示,經查長榮航空未有拒絕孫姓空服員請假情事,但某部分假別確實會影響個人考績。該公司請假制度雖未有違反勞基法規定,然而企業訂定請假制度時,除應遵循勞基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定外,亦應兼顧勞工身心健康與工作權益,建立合理且具彈性的管理機制,若工會或勞工認為企業請假制度不合理但未涉及違法,勞動局建議勞資雙方可透過內部溝通協調機制,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程序,由第三方協助釐清問題,尋求雙方可接受之共識與改善方案。後續勞動局將主動聯繫長榮航空企業工會及關係企業工會,持續推動友善職場與勞資和諧,並提供法令諮詢及協助服務,促進勞動關係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