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一名男子於交往期間偷拍前女友的性影像,分手後心生不滿,多次透過訊息威脅,並將性影像列印貼在女方車上,台中地院日前依非法蒐集個人資料、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竊錄性影像等罪判刑1年,得易科罰金36萬5,000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男子在2021年至2022年7月同居交往期間,於自宅多次以手機偷拍女方裸露身體、如廁等性影像,2023年11月25日,因不滿女方提出分手,透過LINE傳訊息威脅女方,暗示手中持有私密影像,企圖阻止分手。
男子於2024年1月協議分手仍不甘心,於同年4月將性影像列印出來,3度置於女方汽車擋風玻璃上,並再次傳「沒有頭的相片傳出去你應該也是不會太在意吧」等威脅訊息調侃,造成對方身心畏懼,檢警偵辦後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起訴。
台中地院法官認定男子僅因感情糾紛,將竊錄、可足以辨識女方身體特徵的性影像,提供不特定多數人觀覽,侵害前女友隱私及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依涉及非法蒐集個人資料、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竊錄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可易科罰金36萬5,000元,並沒收手機及相關性影像資料,全案仍可上訴。
★《鏡新聞》提醒您:犯罪行為,請勿模仿。
★《鏡新聞》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免責聲明:本文為外稿合作單位授權刊登,如對內容有任何疑問,請向原作單位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