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一名蔡姓女子因不滿進站時被台鐵驗票員稱呼「小姐」,竟情緒失控將手上飲料潑向對方,台中地院認定她的行為已在公共場合貶損執勤人員人格,屬公然侮辱,考量其犯後態度不佳,最終判處罰金5,000元,可易服勞役5日,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女於2025年6月5日清晨在台鐵台中站刷卡進站時,因設備誤判亮起紅燈,被驗票員上前提醒,她聽到對方以「小姐」稱呼便情緒失控,將手上飲料潑向驗票員,造成其帽子與衣物全濕
蔡女在警詢時否認公然侮辱,稱自己僅是討厭被人稱呼「小姐」等語;全案經檢方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根據監視器畫面、證詞認定,蔡女潑飲料雖不至於造成身體傷害,但足以貶損對方人格尊嚴,尤其事發當下驗票員正在執勤,衣物被潑濕不僅影響形象,也讓其在公共場合陷入尷尬受辱處境,該行為已超越一般人能忍受範圍。
法官審酌蔡女事發後反至服務台申訴驗票員「毛手毛腳」,且在接獲法院通知後以不雅字眼回覆,認定其犯後態度不佳,最終依公然侮辱判處罰金5,000元,可易服勞役5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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