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姓女子2022年2月起在某生醫公司擔任行政助理,因不滿公司鄭姓主管於同年5月終止其勞動契約,竟至警局謊報遭鄭男三度性騷擾肩膀、手部、胸部等處,鄭男經不起訴確定後,反告蔡女誣告。高院認定蔡女因不滿遭解雇而自行虛構捏造性騷情節,意圖使其主管受刑事處分,判刑6月。
判決指出,蔡女在高院審理時仍堅稱遭鄭男性騷擾,並提出與同事的LINE對話紀錄為證據,內容顯示她曾向同事傳訊稱:「顧問(即鄭男)才是那個侵害配偶權的人,他也有摸過我啊,連我這種不男不女的他也好,從背部一路摸到手臂,我都以為他是在鼓勵我,曾經有一次要拿訂單給他簽,他假裝在找筆,手不斷一直揮舞,最後有碰到我的胸部,還是重要部位」等語。
同事則證稱,「只有蔡女自己用LINE跟我講她被鄭男性騷擾;我雖然在LINE中有一併指責鄭男、建議蔡女去報警等語,但都只是在安慰蔡女、順著她的話在講 。」法院認定,此段對話僅為蔡女之單方陳述,且是片面擷圖,未提出完整內容,難以確定真實性,僅能認定鄭男有碰觸蔡女以外女性同事之情形,無從佐證鄭男亦有對蔡女肢體接觸。
而蔡女離職後曾對公司提起另案性平申訴,但法官認為,蔡女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之性傾向歧視申訴,內容未曾提及任何遭受主管性騷擾之情節 ,若蔡女確遭鄭男以權勢性騷擾,且內容涉及觸碰胸部等隱私部位,蔡女應於性平申訴時一起提出卻未提及,顯與常情未合 。
法院綜合判斷後,認為蔡女先前提起告訴指控鄭男三度性騷擾,是意圖使其受刑事追訴所自行虛捏,自應負誣告罪責,遂判刑6月,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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