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榮航空空服員因申請生理假而未能享有保障飛時之薪資,明顯是針對女性空服員的不利處分,經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協助檢舉性別歧視,桃園市政府上(11)月28日再度裁定長榮航空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開罰30萬。
工會指出,機組人員的大部分薪資為隨航班時數計薪,薪資結構並不穩定,所以許多航空同業均有設立「保障飛時」,約定每月至少要給付多少小時的薪資,以穩定機組人員的基本收入,例如長榮航空的機師即以75小時為保障飛時,經工會爭取空服員也應要有基本保障,長榮航空自2019年制定空服員以60小時為保障飛時,在全體空服員平均飛時60小時以上才能享有保障,以及三天生理假不影響保障飛時。
工會提到,在航空業營運穩定的情況下,空服員平均飛時均在70至80小時以上,空服員一年實際用到保障飛時的月份常常不到一次,只有當月份因故休假或請假較多的情況,才會用到保障飛時。然而該工會理事詹捷宇去年6月當年度第一次要用保障飛時,長榮航空竟以詹捷宇在1至5月請生理假已經超過三天為由,拒絕給付保障飛時之薪資。
工會認為,長榮航空此作法是曲解「保障飛時」的用意,且對女性不公平,是對女性空服員請生理假的不利處分,更可能變相讓女性空服員不敢請生理假,桃園市性別工作平等會審定書114年11月28日府勞條字第1140338702號,已裁定長榮航空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是以工會主張,長榮航空應立即改善保障飛時規範,請生理假都不能影響保障飛時,才符合性別平權。
其次,工會提到,長榮航空扣減育嬰留停空服員的調薪幅度,去(113)年11月也被裁定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長榮航空因沒有立即改善,後續近百位空服員申請調解或檢舉違法,在空服員集體行動下,長榮航空陸續啟動和解協商,不限空服員,曾育嬰留停的地勤跟機師也都隨之受惠,但仍有部分案例未成功和解,今年10月又被裁定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併案開罰30萬,工會主張,市府用併案開罰取代一案一罰,減少長榮航空的違法次數,實讓人遺憾,但無論如何,長榮航空都應立即依據審定書所示,補還因申請育嬰留停被懲罰而減少的薪資,以及調整回應有的薪資級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