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某國小前音樂老師劉姓男子,於2018年至2019年間徒手並多次以鼓棒虐打一名男童,造成嚴重身心傷害,已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刑定讞並入獄;民事求償部分,高等法院今(28日)認定一審慰撫金過高、男童經治療狀況穩定,改判劉男應賠償男童及其父母共計217萬餘元,仍可上訴。
劉男於2018年9月至10月底間要求一名五年級男童協助照顧其剛入學的一年級兒子,因認為男童未盡責任,竟在音樂教室內長期徒手或以鼓棒抽打男童頭臉、小腿與私密處等部位,並伴隨辱罵,甚至出言威脅不能說出去,導致男童長期處於恐懼與孤立無援狀態。
男童自2019年4月起陸續出現頭暈、腹痛、腹瀉等症狀,六年級後更頻繁發生解離、暈厥、尖叫等情形,經醫院診斷,確認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合併解離、轉化、焦慮與身心症狀,已嚴重影響其就學與日常生活。
刑事部分,劉男被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處4年6月徒刑定讞,已入監服刑;男童父母另提起民事求償,一審判決劉男須賠償男童477萬餘元、父母各100萬元,共計677萬餘元。
劉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今日審酌男童醫療支出、自學所需費用、雙方身分與資力,並考量男童經長期治療後生活與學業狀況已趨穩定,認定一審慰撫金過高,扣除校方已賠償的40萬元後,改判劉男應賠償男童117萬8,062元、父母各50萬元,合計217萬8,062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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