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2月02日 星期一

投書/公寓大廈駐衛保全在多重權力關係下預防職場霸凌之法制與實務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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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駐衛保全處在住戶、管理委員會與保全公司交織的節點,看似例行的門禁與巡邏工作,其實發生在一個高度不對稱的權力場域之中。示意圖:截自freepik

文/張家榕
公寓大廈駐衛保全處在住戶、管理委員會與保全公司交織的節點,看似例行的門禁與巡邏工作,其實發生在一個高度不對稱的權力場域之中。保全既是受僱勞工,也是社區治理的前台,必須同時面對管委會的考核、住戶的情緒與公司對穩定與成本的要求。長期以來,各種羞辱、過度監控、差別待遇與排除,常被包裝為「服務業本來就要多忍讓」,難以被清楚命名為職場問題,更遑論被納入制度性處理。2025年12月《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讓這些被日常化的互動有了新的法律語彙,也暴露了制度設計在面對公寓大廈現場時的侷限與縫隙。

就法制面而言,新專章採取相對精準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必須是「事業單位人員」,包括雇主、各級主管、同事或其他受事業單位指揮監督之人;行為須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或情節重大地對特定勞工實施貶抑、孤立、侮辱或威嚇,並對其身心健康造成實質危害。這個設計旨在處理組織內部階層壓迫與同儕排擠,典型是主管以考績、班表調整、排除輪值等方式,長期施壓某一保全人員。相對地,住戶與管委會委員多半不屬於「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直接構成本章意義下的職場霸凌,而是落入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的規範軸線,由雇主依職安法第6條與相關預防指引承擔辨識、預防與處置的義務。

這種雙軌規範,為駐衛保全帶來典型的「夾縫處境」。一方面,當侵害來自公司內部,保全在提出申訴時,往往擔心之後被調點到偏遠社區、排除班表或以各種行政手段遭事實上的懲罰;另一方面,當侵害來自住戶或管委會,則經常被上層解讀為「服務沒有做好」「與客戶溝通技巧不足」,真正需要被追問的權力關係與保護義務,往往就此被消音。於是,許多保全在遭遇長期羞辱與精神壓迫時,仍被期待以個人情緒管理、自我消化來承擔成本,而非透過制度化的程序獲得支持與修復。從結構觀點看,這反映的是雇主為維繫與管委會的商業關係,而將外部暴力內部化為勞工必須承受的「行業特性」,也顯示現行法制在承接第三人不法侵害時,尚不足以完全抵銷市場權力與社區階序的影響。

要在多重權力關係下談預防與自我防衛,不能只停留在個人性格或者溝通技巧層次,而需要從治理架構與專業共同體兩個向度著手。從治理架構來看,保全公司除了依新法訂立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外,更關鍵的是正面面對「雙重權力來源」的現實:一方面,在內部明訂對主管與同仁不當管理與言行的調查流程與懲處標準,避免職場霸凌被包裝為「嚴格管理」;另一方面,在與管委會簽訂的委託契約與社區管理規約中,明文化禁止辱罵、羞辱、暴力對待保全與物業人員的條款,並設計清楚的公寓大廈內部應對機制,讓管委會在面對住戶侵害時有明確行動依據,而非將所有壓力回送給第一線人員。

在專業共同體面向,台灣物業優化精進協會整合物業與保全業經驗,關聯出適用於公寓大廈情境的職場霸凌與不法侵害風險地圖,提出對教育訓練、輪班配置、通報流程與心理支持的具體指引;另一方面,也可以作為第一線人員與政策制定、主管機關之間的中介平台,把日常被視為「只是客訴」的事件,轉化為可以累積、分析與發聲的結構性資料。當協會在研習課程、評鑑制度與自律規範中,將尊重保全勞動尊嚴與防治職場霸凌視為物業管理品質的一環,市場中的「優質社區」指標也會隨之被改寫:不再只是環境整潔、設備新穎,而包括對前台勞動者的基本尊重與制度保障。

在這樣的框架下,自我防衛不再只是要求保全「能忍、會閃、說好聽話」,而是強調他們有權利辨識侵害、保全證據、啟動申訴、尋求外部支援與心理照顧。專業團體與協會可以協助編寫簡明的實務指引,示範如何區分內部職場霸凌與外部不法侵害,如何記錄時間、地點、言行內容與在場證人,如何在不孤立自己的情況下運用工會、協會或主管機關的資源。當這樣的知識透過教育訓練與產業社群不斷累積與流通,「自我防衛」便從個別保全的隱性技能,轉化為整個產業共同掌握的專業能力,也為未來在職安法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物業自律規範之間,開啟更多對話與改革的可能。

作者:張家榕/台灣物業優化精進協會創會理事長

本文為作者授權文章,以上言論及圖片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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