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12日 星期四

醫藥費列舉扣除藏陷阱 北區國稅局示警:少這動作恐多繳稅金

  • 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
  •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
Q:這篇在講什麼?
A: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Q:重點是什麼?
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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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圖:截自freepik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200萬元,其中183萬元屬配偶乙君醫療費,北區國稅局查得乙君113年度就醫支出的醫藥費,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部分計143萬元,依所得稅法規定,甲君113年度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57萬元(=200萬元-保險給付143萬元),北區國稅局重新計算補徵稅額28.6萬元(=143萬元×稅率20%),甲君洽詢補稅原因,經詳加說明後已完納稅捐。

北區國稅局提醒,經國稅局核定補稅的綜合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會同時收到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在核定通知書最後一頁的「調整理由、法令依據及其他補充事項」,有詳細的補稅原因說明,民眾可自行查閱檢視;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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