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10年桃園市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約上漲2.53%,民眾若於109年已訂約移轉土地,110年始申報土地增值稅,須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才能以109年的公告土地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地稅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於109年12月31日訂定契約出售土地,訂約日(109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萬元,110年1月1日調漲為每平方公尺8.5萬元,若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也就是110年1月29日以前申報土地增值稅,可以109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萬元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額;若超過期限,也就是110年1月30日以後辦理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會以收件日(110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5萬元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
地稅局提醒民眾,土地移轉跨年度申報案件請務必留意申報期限,以免增加租稅負擔,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