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隸屬於同一法人的個別社福機構,免牌照稅車輛可分開計算,但個別機構仍以同一行政區3輛為限。
地稅局指出,某社福機構來電詢問,其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各有4輛車,如何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地稅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專供已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1團體和機構免牌照稅車輛以3輛為限。故本案某社福機構之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如為分開立案之社福機構,且車輛均專供使用,則可分別申請3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合計可申請6輛車免稅。
地稅局強調,符合以上免稅條件者,請儘速向本局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是從申請日起算,免稅前稅額會按日計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