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土地及建物,是否應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
地稅局表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依法律規定無償取得剩餘差額財產之權利,非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等原因移轉房屋產權,不屬於契稅課徵範圍;但土地所有權移轉,屬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地稅局指出,因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雖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可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日後再移轉時,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